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735號原告 曾偉智 被告 阮子洊 (收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訴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9條分別定有明文。可知受送達人如為外國人者,送達時應具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否則受囑託之機關無從在當地為送達;且該受送達人於訴訟上之權利亦將無以維護,故此應屬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離婚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6年2月1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今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且原告應補正之起訴狀、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之越南國文譯本亦未向本院提出。
三、因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及提出起訴狀、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之越南國文譯本,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故原告訴訟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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