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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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郭法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理由欄第一項關於「 陳亮 」之記載,應更正為「 黃金泉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前揭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雅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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