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消債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履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凱翔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銀)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四個月(即一百零五年一月至四月共四個月停止履行,自一百零五年五月起繼續履行)。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2年7月26日開始更生程序,並於103年3月10日以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1號裁定認可債務人更生方案。次查,債務人於104年8月26日具狀主張自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離職,請求停止履行2個月(即104年10月及11月停止履行),經本院以10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7號於104年10月2日裁定准許並確定。
三、復查,聲請人於104年12月2日又具狀主張新工作試用期間內,因公司不需要業務單位,導致非自願性離職,104年12月會履行更生方案,但欲再行聲請停止履行4個月(即自105年1月至105年4月停止履行),並提出離職證明書附卷可稽;本院認債務人既非自願性離職,則屬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導致履行顯有困難,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