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尊南庭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調字第263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3月17日上午11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調
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乙○○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萬壹仟肆佰伍拾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起,按月於每月一日各
給付壹仟捌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
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