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595號
原   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城裡餐飲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一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778元,應
     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8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