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595號
原 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城裡餐飲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一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778元,應
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8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