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竹北秩字第24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移送人 謝秉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6年9月29日以竹縣北警偵秩字第1065011248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秉宗不罰。
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在「UT聊天室」以暱稱「乾妹
妹」發布:學生妹有缺竹北約多P,並放置性暗示圖文等等
。被移送人復於民國106年7月31日16時20分許在新竹縣○
○市○○路○○號( 萊爾富 超商)前,以LINE聯絡方式聯絡王
薏琦,並約定在前開地點前見面,等待客人上門,再送王薏
琦至采舍精品汽車旅館,嗣後為喬裝員警當場查獲,因認被
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法第82條第2款等語。
二、按違反本法行為,逾2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
並不得移送法院,該項期間自行為成立之日起算,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3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移送意旨所指被移送人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係於106年7月31日成立,惟移送機
關迄106年10月2日始移送本院,有本院收狀戳在卷可稽,
顯逾上開規定所定2個月法定期間,依前揭規定,本件不得
處罰,爰裁定前開被移送人不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3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