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26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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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2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262號原告 李昀宥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正確之訴訟標的(即所欲請求撤銷之裁決書),應補正之。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明定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係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及第37條第5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原告既未提出處罰機關所為之裁決書,致本院無從判斷處罰機關是否已作成裁決,如處罰機關尚未作成裁決,原告即無提起撤銷訴訟之標的,請原告就此部分一併予以補正,提出所欲請求撤銷之裁決書。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敬超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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