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61號原告 陳建州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啟盈煤氣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提撥退休金100,000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開立專戶,訴訟標的金額和計為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43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