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3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3475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丙○○、甲○○分別住於新竹市、高雄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