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專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專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67號上訴人 陳李美瑩 上訴人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之聲明請求給付新台幣(下同)2,854,
31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用為43,9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第1項、第4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亦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林洲富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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