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37號原告 黃國明 訴訟代理人 翁昇鋒
陳宏義 律師 邱偉民 律師被告森信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東信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複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複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