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順正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二)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台南市安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事件處理單所示,其上並無案號之記載,則聲請人是否確實有向該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前置調解似有疑義,請聲請人據實陳報是否有向該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如是,請說明調解情形及結果,並提出調解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如聲請人並未有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應提出於聲請更生前,曾向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須詳述該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或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協商不成立之證明。
(五)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1年7月起至103年6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九)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