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686號債權人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詹益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詹益森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確認債權請求金額為何(新臺幣357,980元或357,908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