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683號債權人裕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清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祥晉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票號VG0000000、VG0000000、VG0000000、VG0000000號之票據背面影本。
㈡提出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及狀稱金額271,530元兌現日為102年1月31日之票據清晰影本。
㈢提出票號VG0000000、BA0000000、BA0000000、VG000000
0號及狀稱金額271,530元兌現日為102年1月31日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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