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684號債權人新新加坡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佩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素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林素貞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狀內請求金額與
狀附證據不符)及債權請求金額為何?㈢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㈣提出債務人林素貞係該社區住戶之證明及其所欠繳費明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