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682號債權人陳幼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趙國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附表所載票號FA0000000號之發票日是否正確,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因狀載請求與附表記載不符)?㈢提出票號FA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