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小字第1486號原告 陳欣正 被告升爵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玟 升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於民國106年8月4日因於線上購買mycard點數而以網路自動轉帳方式匯款新臺幣(下同)4,800元時,不慎錯將前開款項匯至被告所有之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被告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上開原告匯款錯誤之利益,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係本於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之款項,經本院依職權向玉山銀行基隆路分行查詢系爭帳戶之開戶人姓名及統一編號,經函覆:系爭帳戶之戶名為升爵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統一編號為00000000、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段○○○號15樓,此有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6年10月3日玉山個(存)字第1060925220號函、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各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以裁定移送於該管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