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告 余金泉 被告江O翰姓名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江O隆姓名住所詳卷
陳O玟姓名住所詳卷被告黃O翔姓名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黎O饒姓名住所詳卷被告賴O柏姓名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賴O全姓名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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