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1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1576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昶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郭昶成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緝字第39號、111年度易字第130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461、20199號、110年度偵緝字第493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227、2228、2229、2230、2
231、2232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許泰誠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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