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241號聲請人 劉秋子 即能昌企業社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支票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24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能昌企業社劉│陽信商業銀行│103年6月30日│130,540元│AE0000000││││ 邱子 │社頭分行│││││├──┼───────┼───────┼───────┼────────┼────────┼──┤│002│能昌企業社劉│陽信商業銀行│103年8月31日│62,685元│AE0000000││││邱子│社頭分行│││││├──┼───────┼───────┼───────┼────────┼────────┼──┤│003│能昌企業社劉│陽信商業銀行│103年8月31日│7,419元│AE0000000││││邱子│社頭分行│││││├──┼───────┼───────┼───────┼────────┼────────┼──┤│004│能昌企業社劉│陽信商業銀行│103年6月30日│25,905元│AE0000000││││邱子│社頭分行│││││├──┼───────┼───────┼───────┼────────┼────────┼──┤│005│能昌企業社劉│陽信商業銀行│103年8月31日│6,563元│AE0000000││││邱子│社頭分行│││││├──┼───────┼───────┼───────┼────────┼────────┼──┤│006│能昌企業社劉│陽信商業銀行│103年8月31日│42,000元│AE0000000││││邱子│社頭分行│││││├──┼───────┼───────┼───────┼────────┼────────┼──┤│007│能昌企業社劉│陽信商業銀行│103年8月31日│5,334元│AE0000000││││邱子│社頭分行│││││├──┼───────┼───────┼───────┼────────┼────────┼──┤│008│能昌企業社劉│陽信商業銀行│103年8月31日│5,565元│AE0000000││││邱子│社頭分行│││││├──┼───────┼───────┼───────┼────────┼────────┼──┤│009│能昌企業社劉│陽信商業銀行│103年8月31日│43,303元│AE0000000││││邱子│社頭分行│││││├──┼───────┼───────┼───────┼────────┼────────┼──┤│010│能昌企業社劉│陽信商業銀行│103年6月30日│15,750元│AE0000000││││邱子│社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