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71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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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16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及聲請提審等事件,聲請法規
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提字第
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113年度緊家護抗字第
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憲法法庭114年審裁
字第87號裁定、114年審裁字第512號裁定(下併稱系
爭憲法法庭裁定)及上開裁定所分別適用之家庭暴力防治法
、提審法、家事事件法第97條、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
15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均有違憲疑義,爰聲請
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持系爭裁定一及二,就系爭裁定一及二暨系
爭規定聲請憲法審查,經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分別以系爭裁定
一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暨未就系爭裁定二及其所適用之法規
範表明聲請裁判理由為由,予以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持系
爭裁定一及二再次提出聲請,核其聲請意旨,實係就系爭憲
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39條
規定有違,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屏雲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