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715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15號
聲請人 鄭希傑
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之再審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113年度投再小字第1號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
),及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及第2項
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
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判決對再審期間之解釋
及適用採取不當限縮之見解,未考量聲請人於卷宗閱覽後始
得知有具體再審事由之事實情況,法院將應自「知悉再審事
由時起算」,逕行解釋為一律「自判決確定日起算」,而以
逾越再審期間為由駁回,否定聲請人有依法提起再審之機會
,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第8條之正當法律程
序原則及第7條之平等權。又法院未審查聲請人於再審聲
請書中所主張再審被告有虛報醫療費用等之情形,致聲請人
之財產遭受不當剝奪,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2.
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就再審期間「知悉時起算」之
適用標準未具體明確,致系爭規定就再審期間之起算點欠缺
明確性及可預測性,無從有效指引人民行使再審權利,違反
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
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
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
文。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
年度再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
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
意旨所陳,僅係執一己之主觀見解,泛言指摘系爭判決不當
解釋再審期間之計算始點及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
2項自知悉時起算之規定,並爭執系爭規定違反明確性,尚
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
,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憲訴法之規
定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屏雲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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