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2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傅美櫻 律師
李宗貴 律師 郭宗塘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6月29日予以羈押在案,於同年9月29日延長羈押。
二、被告固以其於偵查中如期到庭接受偵訊、到案執行觀察勒戒,足見並無逃亡之虞,且本案於98年10月22日進行詰問證人程序後,應有利案情釐清云云,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本案證人雖已行交互詰問完畢,但仍未審結,關於犯罪事實之諸多疑點,公訴人表明將於2週內另行具狀陳報,檢、辯雙方是否因此再行聲請調查證據,尚屬未知,又本院亦預定於同年11月18日勘驗證人偵訊錄音光碟,是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為保全審判,不宜以交保代之,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莊玉熙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