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選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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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選字第9號原告 賴秋媚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 律師被告 蔡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處,並由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2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至31頁),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陳翠琪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