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9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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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9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介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美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即 鄒運添 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鄒運添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向管轄法院查詢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