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57號原告 吳文宇 被告 張菁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施添寶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晏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