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99號原告 梁鮑香素 被告 劉瑞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4,6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沂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