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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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9號聲請人 方女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3號回復原狀等事件民國111年5月3日、111年6月9日、111年7月21日、111年9月13日、111年10月27日、111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3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之當事人,上開事件之原告與訴訟代理人於如主文所示之言詞辯論期日之陳述有多處矛盾、不實在,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上開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理由如上,核上開期日除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外並無其他在場陳述意見之人,且其聲請意旨尚堪認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黃家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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