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3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荻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安石 (原名 王宗貞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確有新臺幣250萬元之損害,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如購買專案之收據或憑證、匯款資料或其他足資釋明確有與請求損害額度相當之損害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