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3號聲請人即原告 馬雨農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陳家祥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 劉瑞連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38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三三八○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一○七年九月十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1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2項)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3項)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第4項)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38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之原告,聲請交付該事件民國107年7月26日、107年9月13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係以筆錄所載證人證述內容未為完全而有重新聽取補足之必要為其理由,經核係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與前揭法條規定要無不合,其聲請自應准許。另法庭錄音光碟之內容涉及在場之人之個人資料,為避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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