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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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69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思緯(原名:孫宗鏞)選任辯護人薛煒育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409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呂思緯(原名:孫宗鏞)於民國107年4月26日18時16分,進入新北市○○區○○○路○○○○號「遠傳電信館東店」,即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徒手及腳踢踹店內擺設,致使該店店員即告訴人 龔冠旺 管領之商品陳列架破裂損壞(損失新臺幣約3,000元)。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陳明珠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