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簡字第147號
原   告  黃德山
被   告  賴忠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弄○
號一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並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
六日起至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一)被
告應將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弄○號1樓房
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
85,000元並自民國(下同)100年12月15日起至返還上開房
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5,000元。嗣原告於101年3月7日
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285,000元及自100年12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核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
自應准許之。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8年12月15日向其承租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街○○巷○○弄○號1樓房屋,約定租賃期間自98年12
月15日至100年12月15日止,租金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15,
000元,租期屆滿後而消滅,詎被告自99年5月15日起迄今,
尚積欠19個月租金,共計285,000元,又被告拒絕遷讓,顯
已構成無權占用,妨害原告對於系爭房屋使用收益之權利,
原告並得請求被告按月給付相當於不當得利之租金等事實,
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及房屋租賃契約書等件為證。被告已於
相當之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三、按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55條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房屋租賃契約租期既於100年12月15日
租期屆滿而終止,則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遷讓交還原告
並給付所積欠之租金285,000元,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其無正當權源使用他人房屋
,可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原告另本
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自租約終止翌日即10
0年12月16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不
當得利之租金之15,000元,亦屬有理由,應併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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