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蔡韻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不慎遺失,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3年9月9日皇家時報第3全國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於103年9月2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本件聲請人亦將裁定內容全文登載於103年9月9日皇家時報第3全國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報紙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表:
┌──────────────────────────────────────────┐│支票104年度除字第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支票號碼│票載發票日│票面金額│備考│││││││(新臺幣)││├──┼────────┼────────┼─────┼──────┼─────┼──┤│1│郁正建設有限公司│玉山銀行臺東分行│AK0000000│103年9月11日│140,000元││││ 鄭忠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