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487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李東莫
一、債務人李東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萬零參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點二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壹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壹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貳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