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號聲請人即被告 卓仕 文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 律師
何念屏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14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143號案件民國107年11月14日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民國107年11月14日上午9時30分進行準備程序之筆錄,實際開庭情形未全部彰顯於內,因筆錄記載之正確性攸關聲請人之法律上權益,依法聲請許可拷貝及交付當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查聲請人即為本案被告,其聲請交付本案107年度訴字第1143號案件民國107年11月14日法庭錄音光碟,係為核對筆錄內容與錄音光碟是否一致,以為審判之準備,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陳玉聰法官江健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