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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