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89號原告輯穩企業有限公司兼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
住台中市被告燁新國際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兼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㈡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1,500,000元,加計10分之1即為1,650,00
0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6,650,000元(5,000,000+1,650,000=6,65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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