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8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