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85號受刑人 詹鎮遠 上列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所製作之裁定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885號裁定,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製作之正本第3頁第11行,應更正為「得抗告」。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如主文所示裁定原本係記載「得抗告」,但正本誤植為「不得抗告」,而與原本不符,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陳淑芳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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