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52號原告 李芳奇 被告 梁哲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12年度金上訴字第7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游秀雯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