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25號原告 劉得緯 住○○市○○區○○○街00號2樓被告 江正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