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2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189號聲請人 丁秀蓮 (即 鄭宗銘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關於 洪睿瑄洪翊菲 部分,缺法定代理人 洪宗義 印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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