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229號聲請人甲上上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駿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2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立宸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學祺第一商業銀行忠孝路分行111年8月31日175,000元L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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