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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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185號聲請人 黃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24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民國;新臺幣/元):111年度除字第21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1 林錦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111年6月30日40,000AH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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