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383號聲請人全乙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所謂之「票據喪失」,係指票據因被盜、遺失或滅失而喪失占有者言。此就民法第718條,民事訴訟法第559條規定對照觀之自明。若票據為他人侵占時,則不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2540號裁判意旨參照之。
二、本件聲請人陳稱:發票人 宋錞溢 將支票(票號BN0000000)交付予全乙工業有限公司之業務員 林明徹 ,但該名業務員並未將上開支票交回全乙工業有限公司,支票因此下落不明,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1件為證明。經查,本件聲請人既主張上開票據係遭第三人侵占,並非被盜、遺失或滅失,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聲請人應依其他法律途徑救濟,尚不得聲請公示催告,附此敘明。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添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