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13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麗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1,6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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