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85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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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8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8572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銀行天母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