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8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誌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誌勇犯如附表所示之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誌勇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三、查受刑人林誌勇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等案件共7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2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於民國106年6月13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上開7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臺表:受刑人林誌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0日│105年3月23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28號│毒偵字第528號│毒偵字第99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511號│511號│652號││事實審├────┼────────┼────────┼────────┤││判決│105年6月16日│105年6月16日│105年6月29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511號│511號│652號││判決├────┼────────┼────────┼────────┤││判決│105年7月11日│105年7月11日│105年6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065號(│執字第11066號(│執字第11273號(│││編號1至6定應執行│編號1至6定應執行│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有期徒刑2年11月│有期徒刑2年11月│││,105聲4745號、│,105聲4745號、│,105聲4745號、│││105執更4456號)│105執更4456號)│105執更4456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23日│105年5月3日│105年5月2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97號│毒偵字第1751號│毒偵字第175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652號│1115號│1115號││事實審├────┼────────┼────────┼────────┤││判決│105年6月29日│105年8月26日│105年8月26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652號│1115號│1115號││判決├────┼────────┼────────┼────────┤││判決│105年6月29日│105年9月1日│105年9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274號(│執字第15097號(│執字第15098號(│││編號1至6定應執行│編號1至6定應執行│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有期徒刑2年11月│有期徒刑2年11月│││,105聲4745號、│,105聲4745號、│,105聲4745號、│││105執更4456號)│105執更4456號)│105執更4456號)│└────────┴────────┴────────┴────────┘┌────────┬────────┬────────┬────────┐│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23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4144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交訴字第││││││69號││││事實審├────┼────────┼────────┼────────┤││判決│106年4月27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交訴字第││││││69號││││判決├────┼────────┼────────┼────────┤││判決│106年5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7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