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0號原告丞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繼富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慶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