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0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瓅偵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1,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坤校

更多裁判書